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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料进口清关】再塑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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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8-1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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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料进口清关】再塑困惑

在再生料进口清关过程中,企业总是存在一些困惑,再生塑料已全球化,华人再塑之路已遍布全球,但国家在管理和控制的大环境下,是否有更适宜的营商环境或不受歧视的发展资源再生之路?值得监管层深思。在此,我们针对两点企业主要的困惑进行剖析和解答。
 

1.固废鉴定之外观篇

 

条文要求:

 

不同性状颗粒是指与样品主色系不一致的再生塑料颗粒;生产过程中没有彻底切断或两个及以上颗粒粘结在一起的再生塑料颗粒;长度大于或等于正常颗粒的4倍;厚度、宽度或直径大于或等于正常颗粒2倍;小于正常颗粒(或规定尺寸)1/4;以及非规整性状的再生塑料颗粒。

 

指标要求:

 

不同性状颗粒总含量不大于5%,粉末含量不大于0.5%。对于纤维级再生聚酯切片(PET)的粉末含量不大于0.015%。

 

实际操作中,工厂对固废判断里2连3连的粘连问题和4倍以下的长粒问题及粉沫的限度的问题意见很大。工业制造中,外观的瑕疵上升到法律问题是一个比较不可思议的事情。

 

举个例子: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与生活相关的电器产品要求要有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仅仅是针对产品满足安全等强制要求进行认证,但对能效比、功能性及耐用性并没有强制要求。简单来说,企业即使是生产低能效、功能单一、在三包年限外就完全报废的产品法律上并未明确表明这是违法。

 

遵循固体废物鉴定标准通则GB34330-2017 6.1,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所以,回归到生产企业的看法:质量的瑕疵不能作为违法的标准,作为行业协会及监管层应给予企业及从业者更宽松的环境。

 

2.海关监管之验估篇

 

由于海关执行“放管服”,除总署外成立了上海、广州和京津三大税管中心,利用行业价格调研及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主要由原来的审单中心进行价格的事前审单制改为企业自主申报,事后监督等管理方法。由于进口申报单价可能低于海关设定风险价,很多再生行业企业会收到验估指令,需要进出口企业提交相应的贸易文件及情况说明。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现场海关由于需要执行税管中心的验估业务指令,完成收集文件后就出具风险价通知书,通知企业进行补税或转属地海关稽查。基本上不会太过多的实际评估企业的贸易及申报的真实性。使得企业经营中有更多的不确定性。

 

规范的文件准备有以下六项要求:

 

(1)合同、贸易文件

 

合同是所有贸易的基础。文件核查主要核对成交方式及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公司的保单是货物价值比较有力的第三方价格证明。

 

(3)付汇单

 

交易中能证明存在真实交易的最基本的支付信息。付汇单中,支付方式、金额、时间需要与合同一致。

 

(4)销项发票

 

发票中应该有相对应时期、相对应品类、相对应价格。合理利润后的销项发票能证明贸易链中采购成本的合理性。

 

(5)产地证

 

通过产地证,可以查找出销售国备案的销售价格,可以佐证相应采购价的合理性。

 

(6)行情信息

 

企业想要了解市场行情信息,建议收集同品类基础款美金价格在同一采购同时期的价格行情,因为海关价格风险也是由这些大数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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