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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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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0-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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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9号公告,自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按照附件所列商务部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本次调查自2022年10月24日开始,应于2023年10月24日前(不含本日)结束。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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